一,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法》
(1)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2)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招标投标法》
(1)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约束对象
1、《政府采购法》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三,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法》
(1)招标方式2种:
①公开招标
②邀请招标
(2)非招标方式3种:
①竞争性谈判
②询价
③单一来源采购
(3)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3种:
①竞争性磋商
②框架协议采购
③合作创新采购
2、《招标投标法》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不招标
四,专家人数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政府采购法》
(1)评标委员会(货物和服务):5人以上单数;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双低:标准化、可量化程度低)或社会影响大的应为7人以上单数。
(2)竞谈小组:3人以上单数。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达标5人)
(3)询价小组:3人以上单数。(达标5人)
(4)单一来源论证专家:未明确人数。
(5)磋商小组:3人以上单数。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6)PPP项目评审小组:5人以上单数,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7)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5人以上单数,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2、《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评标方法
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2、《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六,有效投标不足3家时
1、《政府采购法》
(1)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
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
竞谈、询价、竞磋采购时: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招标投标法》
①《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注意:不足三个(家)和明显缺乏竞争,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