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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招标?

01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考虑招标


对于是否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应当从采购需求、竞争性、采购时间、采购成本等方面考虑其可行性。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考虑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一是采购需求明确、可量化。(1)即采购目标、标的功能、实现功能需求的技术条件等采购需求条件能有明确、清晰的表述。只有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才可能准确把握招标人的采购条件,全面精准地对招标进行响应性承诺。(2)需提前制定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如价格权重、技术指标权重),避免评标主观性。例如:通用设备采购、标准化服务(物流、运维)等需求明确的场景适宜招标。

二是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即有众多供应商愿意在公平条件下竞争以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这是基础性条件。

三是时间允许。也就是给予招标人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合同等工作内容予以充足的时间,以确保公平竞争、科学择优。紧急采购就不适用招标方式采购。

四是交易成本合理。《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宗旨之一就是“提高经济效益”。鉴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规定和复杂性,如果招标标的金额不高,经过招标后节约的资金超过交易成本,也不适宜招标。

五是符合政策导向或管理需求。(1)提升透明度要求:如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高风险项目(大额采购),招标可强化合规性和社会监督。(2)集中采购或规模化需求集团整合多子公司同类需求,通过招标实现批量优惠(如“统谈分签”模式)。(3)支持创新试点:虽非强制,但若需公平筛选新技术供应商(如首台套装备),招标可促进竞争。 


02 招标人需规避招标的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况,建议采用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1)需求不明确:需与供应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如定制化研发项目); 

(2)紧急采购: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时效性强的项目; 

(3)单一来源:专利技术、原厂配套等无替代供应商的场景。


03 操作注意事项


1. 内部制度衔接

在采购管理制度中明确“自愿招标”的金额标准、适用情形(如:大宗商品、单一来源风险高的项目)。

示例:某央企规定“大于200万元的咨询服务类采购必须招标”。

2. 程序合规性

自愿招标仍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程序(发布公告、专家评标等),否则可能被投诉程序违法。

案例:某国企因“自愿招标但未公示中标结果”被供应商起诉,法院认定程序违规。

3. 成本效益平衡

招标成本(时间、人力)可能占小额项目预算10%以上,需评估必要性。

替代方案:对20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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