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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复核评审结果时发现实质性问题可能导致废标情形能单方面决定废标吗?

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采购人在复核评标结果时发现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会导致废标。那么采购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决定废标吗?答案是否定的。

采购人复核时发现实质性问题,不能直接单方面决定废标。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一个依法、依规、分步的过程。

一、核心原则:为什么不能直接废标?

1. 权责法定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其情形和程序由《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规定。采购人不能凭主观判断随意行使该权力。

2. 程序正义原则:评审工作是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独立负责的。采购人作为项目的需求方和未来合同的甲方,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直接推翻专家组的评审结论。

3. 救济与制衡原则:法律设置了复核、质疑、投诉等程序,旨在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救济渠道,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采购人单方面废标会剥夺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极易引发争议。

二、什么是“实质性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性质,因为不同性质的问题处理方式不同。所谓“实质性问题”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评审错误:专家在计算、汇总评分时出现算术性错误。

2、适用标准错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3、符合性审查错误: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错误地认定为不符合,或者反之。

4、价格合理性: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且可能影响诚信履约,但未要求其进行澄清说明。

5、重大疏漏:评审过程中遗漏了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评审因素。

三、正确的处理步骤与方式

当采购人复核发现此类实质性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步:书面记录并报告。采购人应当将发现的问题、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报告应客观、准确,指向具体的评审环节和事实。

第二步: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这是最关键的一步。采购人应将书面报告提交给原评标委员会(注意是原评标委员会),正式提请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步:评标委员会作出复核结论。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独立地进行重新审议。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1. 确认问题存在并更正。如果评标委员会承认确实存在错误,他们应书面更正评审结果(如修改分数、重新排名),并出具详细的《复核说明》,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更正后的结果即为最终评审结果。

2. 确认问题不存在。如果评标委员会经复核认为评审无误,则会维持原评审结果。

第四步:根据复核结论采取后续措施。(1)若评审结果被更正:采购人应按照更正后的排名,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布结果公告。(2)若建议废标:采购人此时才能依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建议,作出废标决定,并发布废标公告,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3)若维持原结果:采购人应继续流程,按原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五步(如适用):处理供应商质疑。如果在复核期间或之后,有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应依法受理并答复。可以将复核结论作为答复质疑的重要依据。

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以废标,但这些情形通常不涉及评审细节。如: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请注意:即使出现以上情形,采购人作出废标决定也应履行报告和公告等程序。

总之,采购人的角色是发现问题和启动程序,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裁决权须交还给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守这一程序,既是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采购人自身,避免因程序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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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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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1:46
1

法律设置了复核、质疑、投诉等程序,旨在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救济渠道,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采购人单方面废标会剥夺相关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极易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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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嘉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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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1:50
2

采购人无权直接单方面决定废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其情形和程序由《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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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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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4:32
3

学到了,采购人的角色是发现问题和启动程序,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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