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投标人资格条件主要从资质、财务、业绩、信誉、其他5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选中的中标人,具有履行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招标方在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避免设置倾向性或排除竞争的条款。
如何认识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是门槛。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工程建设项目比较常见的资质。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均需要相应的资质。比如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施工劳务序列;勘察设计招标则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货物许可伴随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比如:设计资质、各类生产许可、安装许可等。以工业产品为例,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强制性认证产品,以上是建设工程、服务、货物涉及的主要类型资格许可,但还是有其他一些行业也实施许可证制度,较常见的有: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压力管道等。服务类项目的行政许可,也是比较常见的,如印刷业、保安、律师、会计师等行业、都需要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信息化项目可能需要涉及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有一些招标项目,不但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提出要求,而且对关键技术人员、项目经理也应当提出资质、资格的要求。如常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可以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师、主设计师的资格(职业资格、业绩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应对于资质条件,属于法定资格条件,即使招标文件未作任何明示要求,供应商也首先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果投标人未满足,亦得以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
设置资质条件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被取消的资质不得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人推进,有一些资质被取消,如工程、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及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也有一些资质被合并调整,如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调整合并,这些变化都要及时在招标文件中实事求是予以反映。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对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认证进行梳理,关注国家出台的资质管理权限下放及取消的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国家已取消的资质一律不得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论该资质是否仍然存续;如果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发现某些资格条件设置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国家出台了最新的政策规定影响到资格条件要求合法性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使之合法合规。
2.禁止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资格证书
现在还有行业协会、社会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发放所谓的资格证书,这些都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不宜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否则构成歧视性资格条件。除非能够证明该资格,是该行业普遍适用、普遍具备(如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设置该资质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有关,投标人具备该资格方可以确保具有圆满的履约能力,方可以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还有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发放所谓的资质证书,应予禁止。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发放。2020年4月15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称:“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为非法社会组织,由该德清县民政局依法予以处理。2018年5月开始,“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安防经销企业资质证书》《安防制造企业证书》均不具有合法性。经公安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安防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招标方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筛选出具备履约能力的优质投标人,同时降低法律风险和投诉概率。建议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动态调整资质条件,并保留调整说明的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