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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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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 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 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 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 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 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 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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