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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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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思考——以“评定分离”为例

近年来,中国以大规模、高效率的基础设施建设赢得了“基建狂魔”的美誉。为保证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和地区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规范与否成为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的招投标意识逐渐加强,招标采购活动日渐规范。同时,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招投标环节的名类问题也随之暴露,其中,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即是典型问题之一。

一、招标人权责统一和责任回归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4〕48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等多个文件中明确表示要强化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对招投标活动全生命周期负责。研究发现,“评定分离”制度可有效解决招标人权责不统一的问题。“评定分离”办法将常规招投标的专家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和定标委员会定标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淡化了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让评标专家回归“参谋”角色。由招标人成立定标委员会,采用合法合理的定标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实力、信誉和履约能力等,在评标结果的基础上优中选优。“评定分离”方法让招标人重新掌握定标权,实现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二、“评定分离”制度的发展

2011年9月,深圳市根据自身经济特区优势,学习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率先开始对该市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试行“评定分离”的制度,为全国招投标制度改革作出表率、建立标杆[4]。随后,江苏、湖南和浙江等省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提出“评定分离”制度,并进一步探索如何在招标人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如何预防腐败等问题。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对于推进“评定分离”在更大范围的逐步落地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国家级新区河北雄安新区、青海省等地逐渐开始完善和推广“评定分离”机制,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8-9)。2021年8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开启了探索“评定分离”的开端。2024年6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再次提及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要求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三、“评定分离”制度常态化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人招标采购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在传统招投标模式中,绝大部分招标人过分依赖招标代理机构,缺乏对自身主体责任的认识。此外,由于建设单位主营业务与招标项目的建设关联度不大,在招标项目的控制、采购经验和专业技术力量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工程管理水平不足。因此,招标人难以深入理解“评定分离”的深层含义,也很难保证定标结果的科学性。

(二)定标依据和定标程序不够完善

在“评定分离”模式下,定标方法更具多样化,如果没有统一可行的定标程序和定标依据,招标人也并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工作机制,导致招标人在参与“评定分离”项目时不能明确自身的权利范围,权利范围被过度放大,同时定标委员会作为最终定标的负责人,极有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目标,增加了廉政风险。

(三)评标专家评审责任缺失

“评定分离”办法将常规招投标的专家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和定标委员会定标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一些专家认为“评定分离”剥夺了其参与定标的权利,对待评标工作态度比较消极,在评标报告中给出的评审意见也可能会流于形式,对招标人定标缺少参考价值,这不仅浪费了用在评标过程的时间,更是让招标人定标时无头绪。

四、强化“评定分离”制度实施的建议

(一)加强内控机制,强化定标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评定分离”办法实施的过程中,招标人需要对其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这主要体现在项目的决策约束机制、回避机制、监督机制和全过程留痕机制上。要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激励机制,强化过程管理。招标人应当制定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定标策略和明确的定标准则,并采用可量化的评估标准来替代内部会议中的盲目决策。完善招投标内控机制,将权力运行过程透明化。建立明确的职责和标准化的内部流程,更利于有效控制廉政风险。招标人应当组建一个专业、规范的定标委员会,并适当邀请一些经验丰富的专家,以补充招标人在专业技术和能力上的短板。

(二)建立统一标准,推进“评定分离”良性发展在逐步实施“评定分离”并赋予招标人权利的同时,采用有效的标准来限制“权”也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地方政府或大型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应当为“评定分离”项目专门制定一套相对统一旦详尽的定标规则,明确定标流程、定标方法及配套细则,且要确保这些定标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并在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后进行应用。在评标过程中,应合理确定评审的关键要素,并针对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流程,建立详细的规则体系;在定标过程中,应制定详细的定标规则与方案,明确中标标准和清标工作流程等,同时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监督,以增强投标人对中标标准的认可度。

(三)转变角色认知,加强评标专家综合素养

评标专家主要是对评标工作做出定性评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引导评标专家转变其在评标过程中的角色认知。评标委员会既要从项目清单报价、技术方案和履约能力等方面对投标单位进行细致评估,精准指出每家投标人的优劣势,以诠释评标专家专业评审的作用,同时还应提升自身职业道德素养,秉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一方面,可宣贯本行业新的政策法规或相关技术标准,另一方面,评标专家之间也可通过行业探究和业务交流横向提高自身评审水平。

(四)优化监管方式,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当前,行政监督部门会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建议招标人所属的纪检监督部门也应派员对整个定标流程进行监督。一方面,需加强对过程的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探索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在企业信用综合评估和分析中的应用,为招标人提供预判风险和需求的机会,为招标人定标提供更加充实的依据和参考。另一方面,还需加强事后监管,对定标结果不合理或社会质疑较多的项目,开展定标结果事后评估或项目绩效评估,并对査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分类梳理及优化改进,进而形成政策应用的良性循环。

五、结束语

评定分离”制度是基于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多年的实践经验探索而推出的,此制度的推广将对交易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认知产生质的变化。本文认为,“评定分离”制度能够把定标工作的主导权和责任真正还给招标人,使评标专家回归“参谋”角色,在评审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评审优势,更好地实现招标人的权责统一,是强化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因此,推广和完善“评定分离”制度对于落实招标人主体地位,促进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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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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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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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明确的职责和标准化的内部流程,更利于有效控制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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