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论坛
2025年04月28日
天气
站内搜索:
登录
|注册
申请发帖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之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是指什么

关于滕珑公司靠谱问题,答案是靠谱的!滕珑公司实体场子成立于2008年,线上平台于2015开通!

滕珑玩家可以说是遍布世界各地》滕珑十多年的老平台,值得信赖的靠谱公司!

滕珑公司链接 t l 10013.com  

客服经理

飞机 wt f 9168  

企鹅 3935108060

薇18088384873

蟠龙企业单薇君

发布于:2小时前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不仅要开展结算审计,更要开展好结算审计。

2017年以来,审计署陆续出台《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对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开展专项清理检查,纠正了各地存在的强制要求直接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取得良好实效。依法审计观念深入人心,投资审计的作用发挥更加全面,针对“以审代结”等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大幅下降,“以审代结”问题已得到根本性扭转。

那么,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是指什么?

“以审代结”是指部门(单位)直接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其中,强制“以审代结”包括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度等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括制式合同等,变相强制或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要求“以审代结”等。二是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民事活动,对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合同予以尊重,同样,民事合同也不能约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力。

热门评论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回到论坛首页
返回上级
发布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