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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常见安全隐患依据库之:起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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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TSG 51-20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6.4.2 检验周期(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每年1次;(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附件J1 从事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桅杆式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可参照本大纲的内容,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能力进行培训和管理。3. 汽车吊、随车吊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删除了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驾驶员不需要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的吊装作业也不需要吊装指挥。根据《目录》,流动式起重机分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吊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是两个概念。汽车起重机是安装在通用或专用的汽车底盘上,车轿多数采用弹性悬挂。上下车采用两个驾驶室。而轮胎起重机使用特制的运行底盘,车桥为刚性悬挂,可以吊运行驶,上下车采用同一个驾驶室。)4. 钢丝绳绳卡少于三个《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4.2.1.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用绳夹连接时,钢丝绳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钢丝绳夹最少数量3组(钢丝绳公称直径≤19mm)。《GB 5976-2006 钢丝绳夹》附录A5.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JGJ 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1.26 建筑起重机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4.1.26的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倍-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6. 单梁起重机钢丝绳脱出滑轮《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4.2.5.1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7.《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4.2.4.1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绳槽。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4.2.4.2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边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2倍)8. 电动葫芦上升限位器缺失。《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2.1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制器。9. 车间起重机吊钩未设防脱钩装置。《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5.6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10. 2吨电动葫芦未设超载限制器《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3.1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11. 未设限重标识《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10.1.1起重机械应有标记、标牌、安全标志。额定起重量应永久性标明。《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3.14.1明显部位应标注额定起重量、检验合格证和设备编号等标识。12. 未提供检验报告,未进行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四号第33条 应设置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13. 室外龙门吊无锁轨装置。《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9.5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14. 现场未设置“吨位”“吊装物下禁止站人”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5. 单梁电动葫芦大车缓冲器缺失。《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2.10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16. 起重机轨道两端未设限位装置。《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2.2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17. 起重机轨道未设端部止挡。《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2.10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18. 起重机吊钩磨损超标《GB/T 10051.3-2010起重吊钩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3.2.3吊钩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基本尺寸的5%,否则吊钩应报废。19. 起重机之间未设防碰撞装置《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9.2.9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m/s²。20. 起重机未设通电指示灯《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8.10.3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所及的地方。21.《TSG 51-20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2.6.1.2起重机械应当由专用馈电线供电,有触电危险的供电主滑触线应当涂有安全色,并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带电状态的指示灯。22. 钢丝绳报废标准《GB/T 5972-200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5.3 绳端或其邻近的断丝,尽管数量很少但表明该处的应力很大,可能是绳端不正确地安装所致,应查明损坏的原因。为了继续使用,若剩余的长度足够,应将钢丝绳截断(截去绳端断丝部位)再造终端。否则,钢丝绳应报废。3.5.4 如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3.5.6 如果整支绳股发生断裂,钢丝绳应立即报废。3.5.7 由于芯绳的损坏引起钢丝绳直径减小的主要原因如下:内部的磨损和钢丝压痕;钢丝绳中各绳股和钢丝之间的摩擦引起的内部磨损,特别是当其受弯曲时尤甚;纤维绳芯的损坏;钢芯的断裂;阻旋转钢丝绳中内层股的断裂。3.5.8 如果这些因素引起阻旋转钢丝绳实测直径比钢丝绳公称直径减小3%或其他类型的钢丝绳减小10%,即使没有可见断丝,钢丝绳也应报废。3.5.9 磨损使钢丝绳的横截面积减少从而降低钢丝绳的强度,如果由于外部的磨损使钢丝绳的实际直径比其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即使无可见断丝,也应报废。23. 钢丝绳编结长度不足30cm《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2.1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24. 吊钩防爆《GA 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7.4 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物质的室内储存场所,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1、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同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证使用设备在合格有效期内。2. 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应齐全,一车一档,妥善保管。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修理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记录表见置顶或私信小编免费领取)3.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4.起重机械的供电主滑触线应当涂有安全色或者指示灯。5.电动机额定功率大于2KW的应具有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如过电流保护、热过载保护、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6.遥控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擅自使用无线遥控装置。(带钥匙操作开关的遥控器应配合相应管理制度使用)6.起重机械运行轨道应当与保护接地电路可靠连接。7.起重机械大车轨道接头跨接线,保证整条轨道接地可靠连接8.电动单梁起重机工字钢轨道立板磨损超限,按检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的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用测厚仪测没有磨损的工字钢立板处厚度,与磨损深度对比,超过10%的工字钢轨道报废。造成磨损的原因是操作工时常违规操作,斜拉外拽,致使电动葫芦车轮上工字钢轨道行驶。9.防脱勾应当保持有效10.钢丝绳应当保持良好,不得有破损、断股、生锈腐蚀等现象发生,以免发生安全事故。11.应当安装有限位器、限重器等保护装置。应保持良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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