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争议?暂估材料数量以这个为准!
问:招标清单暂估材料由于投标人自行组价导致材料数量高于实际数量,认价后材料数量究竟是按投标的数量计入还是按实际的调整消耗量计入?例如:道路标志牌立杆为暂估材料,实际应为5根,投标组价时投标人调整含量导致分析出10根立杆,结算时在建设单位签订确认单单价后材料数量如何计算?如材料调差应按照哪个工程量?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材料含量由投标人自主填报,这直接影响结算时的工程量计算和材料调差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5.2.5条,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这意味着,投标人必须将招标人给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擅自调整“暂估单价”将导致废标。然而,暂估材料的数量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范围,是竞争性内容。因此,结算时材料数量应以投标报价数量为准,而非实际用量或定额含量。
以问题中的道路标志牌立杆为例:实际需5根,但投标时投标人调整含量导致分析出10根。结算时,在建设单位确认单价后,材料数量应按投标的10根计算,材料调差也基于此数量。这种不平衡报价策略具有两面性:若系数大于1(如本例),对施工方有利;若系数小于1,则不利。投标时需慎重权衡,避免结算风险。
投标人必须将招标人给定的材料“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报价
结算时材料数量应以投标报价数量为准,而非实际用量或定额含量。
暂估材料的数量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范围,是竞争性内容。因此,结算时材料数量应以投标报价数量为准,而非实际用量或定额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