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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停窝工损失问题

一、基础含义

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致使施工进度滞后,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形成原因

1、发包人原因:未按时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2、政府或第三方原因:政府行政干预、政策调整等。

3、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等。

三、责任承担

1、发包人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及合理利润。

2、承包人责任:若承包人自身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当、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导致或扩大停窝工损失,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双方混合责任:若停窝工由多方原因造成,法院通常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四、司法实践

1、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承包人可主张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2、合同无效:虽合同无效,但若停窝工损失客观存在,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法院综合判定责任比例。

总结:停窝工损失的认定和赔偿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施工情况及双方过错综合判断。承包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履行通知和减损义务,发包人也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热门评论
最新评论
顾典
帖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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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3:47
1

停窝工损失的核心在于责任归属。发包人原因导致需赔偿;承包人需及时止损,混合过错则按比例分担。合同有效与否均按过错定责。实务关键在于证据固定与通知义务履行,以明确事实、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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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明
帖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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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3:57
2

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面对停窝工情形,最理性的做法是:

承包人:立即启动证据固化程序,发送书面通知,并评估是否/何时采取减损措施。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积极回应,协商处理方案,并对不合理的索赔请求或扩大化损失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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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杉
帖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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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4:11
3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停窝工损失认定与责任承担,需以非承包人原因为前提,结合合同效力、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证据综合判定,同时强调承包方的减损义务与发包方的过错赔偿责任,以此平衡双方权益、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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