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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调差是否应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材料价差调整是否计取管理费与利润,核心看合同约定及计价规则,无明确排除约定时,通常不列为计取基数。

其关键在于材料价差的性质:它是价格波动的成本补偿,仅弥补承包人实际材料支出,并非施工组织、技术管理产生的增值收益,故无特殊约定不纳入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

计价规范与司法实践中,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多为直接费或人工费 + 机械费,材料价差作为独立调整项常被排除。GB50500-2013 未明文禁止,但实务及示范文本均按 “仅调价不计费” 执行;GB/T50500-2024 更明确价差调整仅计增值税,不计管理费、利润。

合同是核心依据:有明确不计取约定则严格执行;约定不明时,依行业惯例、计价规范及诚信原则解释,司法裁判通常认可行业通行做法,即价差仅补成本不参与利润分配。

从逻辑与原则看,价差是市场风险分担的成本补偿,非承包人经营成果,若计费会违背公平原则,加重发包人不合理负担。主张计费的承包人需举证合同约定或惯例支撑,否则诉求难支持。

依据分三类:一是《民法典》公平、合同履行及解释原则,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二是清单计价新旧规范,明确价差成本补偿属性;三是司法惯例,优先采信行业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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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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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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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采信行业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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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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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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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计费的承包人需举证合同约定或惯例支撑,否则诉求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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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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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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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看合同约定及计价规则,无明确排除约定时,通常不列为计取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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