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水利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8章节对竣工验收做了以下规定:
1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工验收。
2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
4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②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③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④竣工验收文件已准备就绪
⑤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⑥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
⑦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⑧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⑨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
⑩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
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
5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项目法人采购时)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做好竣工验收自查工作。
⑵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3级堤防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⑶竣工抽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抽检。
6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通知相关单位。
7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④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⑤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要合法合规,程序要完善。
新规范的合规性与严谨性更突出,实操性与灵活性相兼顾,学习!
竣工验收由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明确的主持竣工验收的单位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