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论坛
2026年06月11日
天气
站内搜索:
登录
|注册
申请发帖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分享

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助力 “无废城市” 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现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一、目标要求

  • 生态优先,促进循环: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提升设施建设及再生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各环节能力,构建全面、高效、规范的循环利用体系。
  •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性资金项目优先使用再生产品、财政补助(奖励)等措施,力争 2026 年全市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5%,2030 年不低于 10%。
  • 政策激励,市场运作:推动市场化运作,通过宣传推广、财政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市场投资建设利用设施、提高再生产品产能质量、拓宽应用领域,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一)支持对象

  1. 杭州市内合法新建、扩建及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初步筛分未加工生产的企业除外)。
  2. 杭州市内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的单位。
  3. 杭州市内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4. 杭州市内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的合法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设施建设补助企业条件
  • 新建 / 扩建:工程渣土(泥浆)设计年处理能力 100 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95%;拆除(装修)垃圾设计年处理能力 50 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80%;投产运行满一年且运行期内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 70%。
  • 技术改造:年处理工程渣土(泥浆)30 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95%,投产满一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 70%。
  • 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生产产品符合《杭州清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技术改造项目需经信等部门备案。
  • 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无相关违法处罚记录,未发生安全或环境事故。
  • 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
  1. 再生新产品研发奖励单位条件
  • 具备再生新产品的完整信息(名称、规格、适用部位、执行标准等)。
  • 新增列入省建设厅《参考目录》。
  1.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再生产品补助建设单位条件
  • 项目使用再生产品比例达 10%。
  • 所用产品符合《杭州清单》,生产企业有处置核准。
  • 完成验收和决算,有使用情况说明及第三方采购审计报告。
  1. 使用再生产品生产建材补助企业条件
  • 年使用再生产品达 5 万吨,产品符合《杭州清单》,生产企业有处置核准。
  • 有使用账目说明及第三方采购审计报告。

三、政策举措

  • 设施建设补助:新建、扩建项目按建安工程费用投资额最高 10% 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通过技术提升改造的项目,按设备购置费用最高 10% 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 再生新产品研发奖励:研发的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被省建设厅新增列入《参考目录》的,按照每类再生产品种类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 工程使用再生产品补助: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房屋建筑、交通工程项目使用比例不低于 10%;市政、园林、水利工程等项目使用比例不低于 20%,且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招投标文件中明确使用要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达到比例部位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采购金额最高 20% 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 万元。
  • 建材生产使用再生产品补助: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数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同比上一年度每新增利用 1 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 5 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 50 万元。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 发布申请公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 2026 年至 2028 年的每年 3 月前发布公告,征集前一年度补助(奖励)项目,具体期限及事项以公告为准。
  2. 组织联审会审: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联合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级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其他区、县(市)由本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3. 公示公告:经会审通过的项目,在每年 6 月底前分别在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天。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布。

五、职责分工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政策实施,负责补助(奖励)申请和会审组织、资金预算管理与分配、项目实施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和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参与会审并提出意见,指导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推广再生产品在本行业应用,支持相关项目评先评优,督促政府性资金项目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再生产品使用要求。
  • 财政部门:参与会审并提出意见,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监督预算管理,指导预算绩效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参与会审并根据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
  • 发改部门:督促政府性资金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引导企业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
  •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会审并提出意见。
  • 各区、县(市)政府: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引导设施建设和产品应用,落实属地补助(奖励)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做好风险防范。


二是落实资金保障。优先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地方承担部分按区域分责: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区、县(市)由本级自行承担。


三是加强绩效评估。相关部门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不断优化举措。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政策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政策施行期间达到运行补助标准的,可享受本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叠的,按 “从优、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补助(奖励)的,将依法处理。


热门评论
最新评论
赵紫欣
帖子:35
粉丝:3
回复:90
发表于 2025-07-25 15:00
1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助力 “无废城市” 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举报
1
回复
李国瑞
帖子:16
粉丝:4
回复:111
发表于 2025-07-25 15:07
2

政策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政策施行期间达到运行补助标准的,可享受本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叠的,按 “从优、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补助(奖励)的,将依法处理。

举报
0
回复
顾典
帖子:13
粉丝:0
回复:53
发表于 2025-07-25 15:39
3

杭州市出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是一项系统性、创新性举措,具有显著的环保意义和产业引导价值。目标导向明确,分阶段推进,全链条支持,激发市场活力,政府示范引领,强化执行保障。政策既有强制使用比例等硬性要求,又有补助、奖励等柔性激励,刚柔并济,既避免“一刀切”导致执行阻力,又防止“纯自愿”导致效果不足。

举报
0
回复
回到论坛首页
返回上级
发布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