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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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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采购人”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里的“采购人”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


答:

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2)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

(3)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

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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